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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金公司管理新规落地: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%

来源:证券之星 阅读量:9221 时间:2024-03-19 12:58   
导读3月18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正式发布。新《办法》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,2013年发布的《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试点办法》)同时废止。柒财经注意到,新修订发布的《办法》共十章、79条,对...

3月18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正式发布。新《办法》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,2013年发布的《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试点办法》)同时废止。柒财经注意到,新修订发布的《办法》共十章、79条,对于消金公司准入门槛、风控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全面且具体的要求。《办法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:提高准入标准。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、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,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,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;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,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;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,增强风险抵御能力。《办法》要求,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%提高至不低于50%;金融机构作为消金公司主要出资人,资产指标由此前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(合并会计报表口径),提高到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;而消金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此前的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提高到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,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,主要考虑如下: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,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,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,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,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;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,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。新《办法》还要求,要强化业务分类监管。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,取消非主业、非必要类业务,严格业务分级监管。适当拓宽融资渠道,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。在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上,新《办法》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纳入基础业务,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纳入专项业务。并且,仅经营状况良好、符合条件的消金公司,才可以向金融监管总局申请经营专项业务。在取消非主业、非必要类业务方面,新《办法》则取消了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。新《办法》明确,要加强公司治理监管。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、股东股权、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,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、股权结构等特点,明确了党的建设、三会一层、股东义务、薪酬管理、关联交易、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。新《办法》还提出,要强化风险管理。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、流动性风险、操作风险、信息科技风险、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,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,健全市场退出机制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曾指出,鉴于部分消金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、保险公司风险兜底,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,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。于是,新《办法》增加了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,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%。同时,增加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。结合消金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,在审慎测算基础上,新《办法》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%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,新旧《办法》均提到要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而新《办法》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。一方面,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。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,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,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,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、个人信息保护制度,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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